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府信息 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消除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势头,迅速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杜绝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法开工建设的现象,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8月1日起,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一律停止施工。工程项目必须将施工许可证制成标牌,与施工现场“五牌一图”一并公示。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拒不停工的项目,各地应按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各地应于8月5日前,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拒不停工的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逐级抄报至省厅,省厅将在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上公开曝光。逾期不报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各地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严格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建设单位存在压缩工程合同约定工期,强制使用质量低劣的安全防护用品或设备设施,克扣或变相克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强制分包或肢解工程分包等行为的,一律责令停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建设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公示。
    施工、监理企业的同一项目12个月内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或在同一市州12个月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以及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各地应向省厅提出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监理单位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执业资格证、暂扣或吊销总监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三、严厉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施工企业和负有管理责任的总承包企业,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企业负责人等,一律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上述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不良记录并视事故严重程度公示6至36个月。
    发生事故的项目立即全面停工整改,由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组织对施工现场防护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整改和验收,报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事故所涉及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事故所在市州所承接的所有项目一律停工自查整改,由项目建设、监理组单位织验收合格,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加快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的信息收集和公示系统,将诚信管理扩展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照省厅不良记录和重点监控的管理要求,优化、细化本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流程,及时公示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公示安全生产处罚情况,完善信用管理统计、建档、联动、共享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其与企业资质、企业市场准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人员执业资格等的关联,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促使企业形成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机制。
    从发文之日起至年底,各地应每月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布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名单,问题严重、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企业和执业人员,逐级上报至省厅,省厅将作为省级重点监控进行通报和公示。
    五、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落实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现场监督、市场监管、监管执法等各管理环节的责任部门及责任,强化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和层级管理。
    各地要着力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切实保障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装备、经费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六、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地应进一步理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上报、处罚等环节的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和办结时限,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时效性和威慑力。各市州应加强辖区内监督执法情况的检查,于每季度尾月25日前,将本地区实施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罚款、清除市场、企业降级、停止人员执业资格等处罚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厅安委会办公室(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厅将定期公布各地监督执法情况。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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