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府信息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在做好与国务院2013年本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目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制定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近日,经省政府审定已正式印发。


    一、《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重要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通过修订目录,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内需,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管理行为。

    二、《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放则真放”的原则,我省进一步加大向市(州)放权力度,具体体现为“两减一增”:一是核准事项总数减少。2014年本中核准事项共96项,较2004年本的113项减少15%。二是省级核准事项减少。省政府核准事项共30项(不含备案),较2004年本的36项减少近17%。其中,国务院明确要求省级政府核准的20项;要求地方政府核准、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保留在省级政府的10项。三是市(州)核准事项增加。下放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共20项,较2004年本的11项增加了近1倍。(二)不断改进完善管理方式。相关领域的管理方式不断改进完善,进一步促进市场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以开放促改革。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类,保留了对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其他项目按照对内资项目的统一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境外投资项目类,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能源领域,设计压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网扩建工程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和存储设施项目、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州)。在交通运输领域,取消了对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的核准,公路和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的部分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州)。在原材料、设备制造、加工业领域,取消了冷轧、机车车辆制造、纸浆、聚酯、糖料、制盐等10类项目的核准。(三)合理保留部分核准权限。此次修订暂时保留了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例如:在产能严重过剩领域,从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需要出发,对钢铁、电解铝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暂未调整。在能源领域,风电站项目需跨市(州)协调,并需省对清洁能源的鼓励和扶持;热电站的其余热电项目,涉及省内的统筹协调、计划平衡;因此,此类项目目前仍为省级核准事项。从长远来看,将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调整下放。

    三、《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实施保障措施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为重要依据,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已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各地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备案制管理有关规定,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都应予以备案。
    对于下放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二)规范核准行为。进一步减少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审查内容,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将陆续配套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完善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加强中介服务规范管理,近期拟出台《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所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审批更加科学、阳光、高效。(三)建立联动机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进行经济社会管理。同时,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管,切实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四)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已建成并正在试运行。下一步,要逐步推进项目网上审批、核准和备案,加强对全省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动态掌握全省投资项目信息,建立全省投资项目综合数据库;各相关部门要横向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核准、审批结果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互相抄送告知,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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