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8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省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有关调控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出资人依法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收入分配总体要求,开展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应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二)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以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为条件。在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加强人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四)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导向。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以注重分配公平为基础。合理调节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第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省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八条 省出资企业依据本办法,建立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做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省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总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主要以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数)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上年工资指导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增长的幅度。按照省政府上年度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依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及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参照同行业、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的浮动幅度。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以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为主。

  (一)职工平均工资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含2倍)以下,且经济效益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的企业,按下列办法预算工资总额增量:

  1.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超过上年工资指导线上线的,按基准线以上至上线以内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2. 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超过上年工资指导基准线而低于上线的,按下线以上至基准线以内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3. 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低于基准线的,按低于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二) 职工平均工资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不含2倍)至3倍(含3倍),且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增长的企业,按下列办法预算工资总额增量:

  1.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超过上年工资指导线上线的,按上线65%以下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2. 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超过上年工资指导基准线而低于上线的,按基准线65%以下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3. 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低于基准线的,按低于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65%以下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 职工平均工资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含3倍)以上,且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增长的企业,按下列办法预算工资总额增量:

  1.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超过上年工资指导线上线的,按上线45%以下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2. 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超过上年工资指导基准线而低于上线的,按基准线45%以下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3. 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低于基准线的,按低于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45%以下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四)当年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比上年下降的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应有所下降,其最大降幅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10%;当年预算亏损的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招收大学生、复退军人等情况增加职工人数的,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对完全市场竞争型企业、承担省政府特殊工作任务或处于改制重组、停业状态等特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适合本企业的个性化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具体工资总额预算由省国资委与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可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方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控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省国资委核准后,企业应及时将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按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位,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十七条  企业应结合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同行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协商确定特殊岗位、特别需求、关键性领域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合理薪酬,不得以其它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指标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测,并将检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数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于当年8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省国资委核准确认后,作为编制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一)清算时间:每年4月底之前对企业上年度的工资总额执行情况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结果进行审核清算,其清算额度经省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二)清算资料:

  1.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

  2.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年度主要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4.预算年度企业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5.预算年度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减情况;

  6.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见附件)及编制说明;

  7.其他相关材料(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现金流量表、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⑤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⑥基本情况表、⑦成本费用情况表、⑧人工成本情况表、⑨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⑩利润预算表、?人工成本预算表、?新扩建项目、成建制划入划出企业批件、调入调出职工的相关证明、因职务变动发生薪酬变动人员的批文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在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前,继续作为负债进行专项管理,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当企业出现提取的工资总额大于实发工资总额情况时,其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在企业当年成本中予以冲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和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监事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国资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2.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

  3.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分解表

  4.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

  5.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执行情况表

  6.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表

  7.省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审核表

  8.省出资企业规范福利费项目情况统计表

  9.省出资企业未纳入预算范围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备案表

  附件1

  省出资企业工作总额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 编制范围

  工资总额预算报表编制范围与企业财务预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省出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的子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或基建项目等。

  二、 报表组成

  工资总额预算报表包括:

  (一)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附件2):本表为企业申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主要报表,反映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以及支持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的主要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预测情况。

  (二)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分解表(附件3):本表为企业申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附表,反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情况,重点反映集团本部各类人员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水平预算情况。

  (三)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及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执行情况表(附件4-5):本表为企业年中、年末向国资委报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半年及全年工资总额预算实际执行情况。

  (四)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表(附件6):本表为因企业调整预算基数、兼并重组行为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因政策因素导致效益较年初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的报表,主要反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

  三、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

  (一) 编制方法。

  1. 表内"上年财务数"有关指标根据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合并报表企业实际完成数填列,应与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一致。

  2. 表内"上年实际"有关指标根据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内全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完成数汇总分析填列。

  3. 表内"本年预算"有关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并结合企业本年预计情况填列。

  4. 表内"增减率"反映该指标"本年预算"与"上年实际"的增减变动比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即增减率=(本年预算/上年实际-1)*100%。

  (二) 指标解释和编制要求。

  1. 企业总户数:反映省出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总户数,与财务会计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一致。"二级子企业户数"应单独列示。

  2. 职工: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 在岗职工: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本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直接支付生活费的内部退养人员、待(下)岗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4. 职工平均人数:平均人数的"本年预算"按照企业预计的年初和年末人数的平均值进行统计。平均人数按照企业12个月内人数的算术平均值填列。

  5. 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含企业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离岗职工生活费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企业其他符合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范围。除工资总额预算外,企业不得在人工成本预算中再列支其他任何工资性的人工成本项目预算。

  6.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反映企业基于预算年度主要经济效益工资效益指标的预测、机构人员调整及人工成本管理需要,预计当年需增加的各项工资总额预算。具体对以下几个项目分别填列:

  (1) 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反映企业基于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根据本年经济效益指标预测和省国资委分行业工资增长调控要求等因素,预计的企业效益工资增减额。

  (2) 上年新增人员工资总额调整:反映企业由于上一会计年度人数调整导致工资总额调整数,增加人员对应增加的工资总额应折合为年人均工资在预算方案中说明。

  (3) 当年新增人员及工资总额:反映预算年度预计调整的人数及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具体根据四类情况汇总填列,即新建扩建项目、当年新设立企业、当年新兼并收购企业、当年合并会计报表减少企业。上述因素导致机构调整的增人增资,企业应在上报的预算方案中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新增人员有上一年度实发工资数据的,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考虑一定工资增长因素确定;没有上年实发工资数据的,将按照不超过当年预计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或行业人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四类情况增加人员对应增加的工资总额应折算为年人均工资在预算方案中说明。企业因规范劳动用工需要,将其他用工转为职工身份管理而增加的人员及工资,企业应同时在方案中说明具体职工人数及工资额度。

  (4) 福利费项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额度: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按月标准发放的住房、交通或通讯补贴等福利费项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预算额度。

  (5) 工资总额预算特殊增减额:反映企业基于规范人工成本管理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情况,经国资委批准同意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的情况。由企业在提交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时进行专项说明,具体根据以下几种情况汇总填列:一是企业根据省国资委对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清算评价意见,需要核减的当期工资总额预算额度;二是原工效挂钩企业按照规定,经批准动用工资结余用于当期工资总额预算的额度;三是除以上情况之外的其他事项。

  7. 营业收入: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预计产生的收入总额。

  8. 增加值: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

  9. 利润总额: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10. 劳动生产率: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职工人均创造的增加值水平,根据"增加值"与"职工平均人数"对比情况填列。即劳动生产率=增加值/职工平均人数。

  11. 人工成本利润率:反映企业投入的人工成本代价与企业最终获得的以利润表现的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根据"利润总额"与"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对比情况填列。即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12. 劳动分配率:反映企业人工成本占增加值比重,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与"增加值"对比情况填列。及劳动分配率=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增加值*100%。

  13. 人事费用率:反映企业人工成本占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比重,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与"营业收入"对比情况填列。即人事费用率=企业人工成本总额/营业收入总额*100%。

  14. 本年应付工资余额:反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12月31日累计结存的应付工资余额,根据资产负债表"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填列。

  15.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反映在本企业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平均人数按照企业12个月内人数的算术平均值填列。

  16. 从业人员人工成本总额:反映企业为全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实际支出的人工成本总额。

  17.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本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

  18. 劳务派遣用工:反映根据本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其支付劳务报酬的在本企业工作的人员。

  19. 劳务派遣合同金额:反映本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履行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金额,包括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等。

  四、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分解表

  (一) 编制方法。

  1. 本表根据省出资企业所属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分类汇总填列,具体分集团本部、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三类分别统计。

  2. 表内"上年实际"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数额填列。"本年预算"根据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单位预计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水平填列。

  (二) 指标解释和编制要求。

  1. 集团本部:行使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包括由集团直接管理的所属非法人机构(即项目部、事业部、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在集团本部,但被集团本部派出的人员也不纳入集团本部预算统计范畴。具体分五个层次进行统计:

  (1)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及总经理,其薪酬水平参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企业内设机构负责人:集团本部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

  (3)专业技术人员:集团本部专门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含同时承担技术管理职责的经营管理岗位人员。

  (4)其他人员:工作岗位在集团本部并由其直接支付薪酬的其他职工。

  2.所属子企业:省出资企业所能控制的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企业。其中"境外子企业"情况单独列示。

  3.集团所属非法人机构:省出资企业直接管理的所属非法人单位。包括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4.集团总部"人均工资"是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其他职工人均工资水平。

  五、省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上年同期"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内与预算年度相同时期的实际完成值填列。"本年预算"根据经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的本年预算数填列。"本期实际"根据预算年度内同期实际完成数填列。

  2.表内"完成率"根据预算实际完成数与"本年预算数"对比情况填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即完成率=(实际完成数/本年预算-1)*100%.

  3.表内"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应与财务决算数据一致。

  (二)指标解释和编制要求。

  1.职工人工成本总额根据以下项目进行汇总统计:

  (1)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

  (2)社会保险费用:反映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由企业负担并向社会保险机构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2)补充保险费用:反映企业实施按规定程序设立的补充保险福利计划,由企业实际负担的费用。补充保险福利计划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计划。

  (4)福利费用:反映企业在工资以外用于职工个人以及集体的福利费用。主要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享受集体供暖的职工个人的部分)、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及丧葬抚恤救济费等。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费用,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5)教育培训经费:反映企业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文化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的各种培训、教育费用,包括企业为主要培训本企业人员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

  (6)劳动保护费用:反映企业为职工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负担和支付的费用,包括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7)住房费用:反映企业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负担和发放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8)技术奖酬金及业余设计奖: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预计提取的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金和报酬。按照鄂国资分配〔2010〕428号文规定计提的出资企业经营者特别贡献奖也列入本项目中反映。

  (9)非货币性福利:反映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非货币性支出。

  (10)辞退福利:反映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11)股份支付:反映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际负担的费用。

  (12)其它人工成本支出:反映不包括在以上各项目中的对职工的其他人工成本支出。

  六、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表

  表内"年初预算"根据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年初预算数填列;"调整数"根据需要调整数填列;"预算确定数"为调整后的预算数,由"年初预算"与"调整数"相加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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