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关注国际税改对跨国经营企业的影响

 视野讯:“走出去”的税收问题虽然涉及方方面面,但是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专家看来,其最为核心的部分大致可以归为五个问题:即税收协定、信息交换、特别纳税调整、国际税改以及“走出去”企业在税收方面所可能遇到的风险

  首先,对于税收协定而言,我国已经与100个主权国家的签署了协定,加上香港澳门,目前一共有102个税收协定伙伴。其中,“一带一路”所涉及到的国家有60余个,因为“一带一路”是个开放的体系,所以今后还会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根据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的初步统计,目前所涉及国家中,已经有53个国家与我国签署了税收协定;作为重要贸易伙伴,企业需求比较迫切的缅甸和柬埔寨还处在谈判过程中。

  税收协定,最主要规范的是两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协调的是所得税的征税权。协定条款中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何执行税收协定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避免重复征税。这些条款一方面协调了两国的税权,另一方面也是对跨国投资者、纳税人的保护。两国间签署的协定待遇,一般优于国内法。而具体的协定待遇和跨境经营的企业是否能真正的享受这些待遇,取决于双边的谈判结果。企业在当地国家被征税的唯一条件就是构成了常设机构,但是这一判定非常复杂。

  在税收协定中,有一个重要的条款是“消除双重征税”。目前我国所签署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采取了抵免法,包括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以及一个饶让条款。我国现已对外签署了普通饶让的有28个国家,定率饶让的有8个。饶让条款对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在东道国的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饶让条款,企业在实际中很难享受到真正的抵免。而在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中,我国都积极争取将饶让条款添加进税收协定,此举主要是希望国家给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不要到其他的国家被稀释掉。

  第二,关于信息交换,也称情报交换。现在全球有94个辖区承诺将于2017-2018年实施金融帐户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我国会第二批在2018年9月进行实施。信息交换意味着未来纳税人的信息对于各国税务局将会更加透明。目前对很多跨国公司进行的管理和服务,在一国之外是有盲点的。比如,对于母公司在国外、子公司在中国的企业,中国的税务机构看到的可能只是其中国的、局部的信息。在未来国际合作的发展大趋势下,会更多的看到企业的全貌。

  2013年8月27日,我国曾签署过一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它最早的覆盖范围是北欧的几个国家,现在已经扩展到全球70个国家。这份公约的作用和对签约国的主要义务要求就是信息交换,主要包括同期税务检查和境外税务检查。同期税务检查就是两个国家的税务局各自在自己的国内对同一个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就是我国税务机关到对方国内,与所在国税务机关一起对跨国纳税人进行检查。还有一种形式是税款征缴以及文书送达:税款征缴是假设纳税人在美国,中国的税务机关可以让美国税务局代为追缴,文书送达是中国的税务机关委托美国税务局将税款通知书给纳税人。现在我国在多边税务征管互助公约承诺的第一形式是信息互换,税款征缴和文书送达的形式暂时保留。

  第三,特别纳税调整,它本身是反避税主要的措施。现在打击国际逃避税是国际发展的主要趋势。各国都认识到仅靠一个国家打击国际逃避税是力不从心的,所以要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现在很多国家都加入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搞BEPS是因为打击国际逃避税是各国共同的需要。原先对避税行为新闻是不报道的,但是近两年,我们最先看到的对避税曝光的就是2012年国际对亚马逊和谷歌的指责,对星巴克的调查。美国对苹果公司的调查表明,它每年从国外海外获得近千亿的利润,但是税率没有超过2.5%;而相比之下沃尔玛公司税率达到24%。由于有些跨国公司采取避税措施使得自己的税负很轻,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这是BEPS所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主要是为了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另外,BEPS的启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也有关联。在降低税率的大前提下,国家要取得税收最佳的途径就是加强征管。数据显示:2010年,德国对外投资占全世界对外投资的比重是4.28%,而两大海外离岸投资中心里百慕大占4.54%,英属维尔京群岛占3.76%。BEPS最主要作用是实现所得税的协调,防止一些混合错配类的税收漏洞。因为在面向所得的征收对象中,有些国家规定的是利息、有些国家规定的是股息,由此形成的漏洞需要进行税收协调,修改各国的所得税法,BEPS就是要制订国际标准指导各国进行协调。

  第四,国际税改。在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转让定价和税收协调是指导各国国际税收基本的规范。这些规范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在进行改革,这次BEPS主要内容的修订主要包括了对透明性、可预测性行动计划的修订,比如统计分析,计算纳税人到底侵蚀了多少国家的利润;对税务筹划的披露,既纳税人每做一个税收筹划都要向税务局披露,这在英美等国已经实行多年了,比如英国就有专门的税收筹划披露小组,审查纳税人的筹划计划,如果发现这类计划对税基侵蚀程度是不可容忍的,就会向国会提出申请修改漏洞,类似的筹划也会被禁止。对此,BEPS也制订了一些规则和指导性的规范,我国也在思考未来是否会借鉴。

  此外,关于同期资料,未来我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范围会扩大,而且要进行自动情报交换。同期资料会很快实施,2016年纳税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就要提供同期资料,这个同期资料包括三个层次:主文档、国别报告和各国子文档。比如国别报告就是纳税人在中国的母公司,做了国别报告之后,因为中国已经承诺了做自动情报交换,中国就会把纳税人的这个报告自动的发给国外的税务局。同样的,国外的像宝马、松下公司的母公司做了报告之后,日本和德国的税务局也会把他们的报告向全世界发送。综合来看,国际税改的趋势就是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提高企业的遵从要求。

  最后,我国走出去的企业会面临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六个。第一,并购:并购企业做尽职调查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原来的企业是否存在遗留的税收问题没有解决,如果有的话尽早的解决,因为并购成功后,被购方的税收问题就变成了收购方的问题,如果有问题要尽快补税,而且调查并了解这类问题,可以增加在并购时谈判议价的筹码;第二,重复征税:这是跨国公司最容易遇到税务问题;第三,在某些国家遭遇了税收政策的歧视待遇;第四,该享受的协定待遇没有享受;第五,税收抵免问题;第六:被调查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的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最主要的对策就是两条:第一是依法遵从,第二要依法维权。首先,要了解当地的税法、国际税改的趋势和税收协定。只有在了解的基础上才能遵从,只有遵从才能降低税收风险。另外,有了风险依然要依法遵从并解决,第一个要看当地的法律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渠道,第二要关注税收协定,可以申请双边磋商,消除重复征税。

  (本文主要观点整理7月14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一带一路”涉税服务公益大讲堂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王晓悦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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